第五十五条

有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化学工业园区和其他可能发生水污染事件的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应急方案,建设相关设施,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演练。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