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镇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从事环境卫生服务业。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