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镇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从事环境卫生服务业。

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