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医疗卫生、科研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体行医者产生的各种带病菌、病毒等有毒有害物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禁止混入城镇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