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定点设置无害化公厕。对不符合标准的公厕,由有关单位限期改造。公厕由有关单位设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和管理,并可适当收费。各单位的公厕由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和管理。无清扫保洁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环卫等单位清扫保洁,并交纳垃圾代运处置费。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