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并向社会公布。
(一)城镇街道由环卫单位负责;
(二)城镇公共绿地由城镇绿化机构负责;
(三)居住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机场、车站、公园、景(区)点等,由本单位负责;
(五)城镇集(农)贸市场由投资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未划分清扫保洁责任的街巷和其他公共场所,由县(市)人民政府纳入公益性事业岗位,交社区负责实施。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