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镇建设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有围挡设施,并设置明显标志,围挡设施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设施应当安全、整洁、美观;

(二)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粉尘污染市容环境和出入施工场地的车辆带出污物污染道路;

(三)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挡设施外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

(四)禁止将未经沉淀处理的泥浆水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道;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