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居民生活需要,在城镇的非主要街道规划设置临时经营摊点。在临时经营摊点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并保持经营场地清洁。在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越建筑物、构筑物门窗和外墙占道经营;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各类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