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街道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栽培、整修遗留的渣土、枝叶等。禁止攀爬树木,翻越绿篱,损毁花木,踩踏花坛(池)、草坪等行为。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