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户外广告、标语、画廊、橱窗、灯箱、霓虹灯等,应当用字规范、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保持整洁完好、安全牢固;污损、显示不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