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第十条有效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城镇雕塑、公用设施等应当与城镇环境相协调,突出民族特色,并保持整洁、美观、完好。不得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搭、乱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不得设置超出墙体的安全设施;换气扇、空调外机设置应当隐蔽,并规范设置空调排水管。禁止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城镇雕塑、公用设施和街道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