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四节 道路货运经营第三十六条有效货物集散地、货运站(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货运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并按照规定在运输车辆上装置统一标识和悬挂标志旗。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