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四节 道路货运经营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采取措施,对喷印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规定标识的专用物流配送车辆,在城市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方面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