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道路设施保护第八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道路设施或者影响道路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一)在道路上排放残渣废液、冲刷车辆、焚烧垃圾或者擅自进行有损路面的施工作业;(二)机动车和畜力车在铺装人行道路上行驶、停放或者碾压路边石;(三)车辆载货拖刮路面,机动车在非指定路段上试刹车;(四)其他损害道路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