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