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