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道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