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五章 公共交通设施保护第二十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公共交通设施或者影响公共交通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一)扒车、敲砸车辆;(二)挤占、污损公共交通设施;(三)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及严重污染车辆的物品乘车;(四)其他损害公共交通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