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五章 公共交通设施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因建筑施工、挖掘道路等原因,需要移动固定公共交通设施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照规定缴纳赔偿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