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交通设施或者影响公共交通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扒车、敲砸车辆;

(二)挤占、污损公共交通设施;

(三)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及严重污染车辆的物品乘车;

(四)其他损害公共交通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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