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照明设施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在照明设施的地下管线上方施工,在照明设施上外接电源,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他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赔偿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