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九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每年12月至次年6月为森林防火期,其中3月至4月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任何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扑救。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