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八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岩溶山区、江河湖泊和水库库区周围、城镇面山、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等实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的界线和期限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封山育林区、未成林造林地内放牧。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林业标志。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