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十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区、封山育林区、国有林场、乡村林场、禁伐区属重点防火区。重点防火区应当组建扑火队伍,配备护林员,加强巡山护林。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