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森林采伐和利用第三十条有效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经批准的采伐限额不得突破。单位和个人投资营造的商品林在森林采伐限额内,可自主确定采伐林木的年限、数量和方式。非林地林木采伐不纳入限额管理,凭村民委员会证明,经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核准后方可采伐。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