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森林采伐和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后应当及时更新。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禁止伪造或者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