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后应当及时更新。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禁止伪造或者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