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业经营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承包经营国家、集体所有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承包期限不得超过70年;农户使用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其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