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作价入股。需要变更权属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由县(市)人民政府核发证书。

国家、集体所有的商品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入股,应当事先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