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开工批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在文件制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审计机关。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