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程序、开工条件、建设单位资信及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及到位等情况;
(二)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三)项目概算批复与概算调整情况;
(四)项目合同履行情况;
(五)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居民安置情况;
(六)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
(七)工程设计变更情况;
(八)工程质量监理情况;
(九)工程建设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十)工程结算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情况;
(十一)办理工程验收情况;
(十二)项目建设绩效情况;
(十三)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