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蔬菜基地的建设第十条已废止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蔬菜基地的配套建设规划,组织蔬菜生产经营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对蔬菜生产基地的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适应机械化作业,建成稳产高产的蔬菜基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