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划定的蔬菜基地,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市蔬菜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对符合城市规划实行长期保护的蔬菜基地,由市人民政府设立"蔬菜基地重点保护区"标志,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与管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