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蔬菜基地的建设第十一条已废止蔬菜生产经营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蔬菜生产基地的地力、肥力和促进土壤熟化程度,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