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蔬菜基地的配套建设规划,组织蔬菜生产经营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对蔬菜生产基地的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适应机械化作业,建成稳产高产的蔬菜基地。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