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章 消费争议解决第五十三条有效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双方和解、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调解消费权益争议时,不得向消费者或者经营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