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消费者组织第五十二条有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为提起公益诉讼收集证据,需要有关行政部门协助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设区的市、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出公益诉讼的建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