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工作制度;
(三)组织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教育和救助工作;
(五)接受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控告和举报,并督促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六)保护未成年人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