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工作制度;

(三)组织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教育和救助工作;

(五)接受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控告和举报,并督促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六)保护未成年人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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