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负责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