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九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四)历史城区的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