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城区的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