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保护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