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市文化、财政、建设、房产住宅、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宗教、旅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