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Article 4Amended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市文化、财政、建设、房产住宅、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宗教、旅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9, 2014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