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