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体量、色彩或者风格,不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