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对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批准内容,对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