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对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适时进行维护和修缮。

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利用保护资金对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使用人,应当为所有权人的维护和修缮提供方便条件。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