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下列行为,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规划部门意见:

(一)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空调散热器、照明设备等设施;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上设置牌匾或者户外广告;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设置临时商服用房。

设置牌匾或者户外广告,所占面积、色彩、材料以及形式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可能影响历史建筑房屋安全的,应当提供房屋安全鉴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