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条已修改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下列行为,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规划部门意见:(一)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空调散热器、照明设备等设施;(二)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上设置牌匾或者户外广告;(三)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设置临时商服用房。设置牌匾或者户外广告,所占面积、色彩、材料以及形式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可能影响历史建筑房屋安全的,应当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