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二)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历史建筑的物品;

(三)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张贴、涂污;

(五)其他危害、损毁历史建筑或者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