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二)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历史建筑的物品;(三)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张贴、涂污;(五)其他危害、损毁历史建筑或者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