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