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保持传统的空间尺度、道路线形、城市风貌和建筑环境,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设强度,并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实施下列保护措施:(一)合理确定历史城区用地构成;(二)控制历史城区人口数量;(三)完善历史城区的基础设施;(四)增加历史城区绿化量。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